安阳工学院自然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利用我院现有条件,切实做好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院鼓励教学、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承担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的科学基金、高新技术攻关等科研任务,鼓励教学、科技人员利用多种信息渠道,争取多层次的科技任务和科研经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三条 我院自然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地方、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的纵向自然科学项目基金项目、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计划项目
2、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研究开发项目。
3、学院基金资助的项目。
4、利用自筹经费开展的自选科研项目。
第四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1、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纵向项目立项通知书。
2、委托方(或合作方)与我院签订的横向项目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
3、经学院认定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工作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其它单位的研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标的。
3、申请国外基金及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有关申请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认真起草。研究计划的编制应实事求是,既要体现先进性,又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灵活性。
第七条 各类项申请书草案须经所在系、部初审,科研处主管人员审核,处长批准后,再按要求份数和时间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于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计划的质量与时效,一人同时主持的纵向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参与的项目数不得超过4项。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条 凡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协议书)要求进行研究,做到定人员、定分工、定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处汇总,作为科研工作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科研方案的更改、课题组成员的增减及其它原因需要对原研究计划修订与调整时,均需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视为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计划的研究目的,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使用数额。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与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研处备案。离岗一年以上或擅自离岗者,则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该项目按中止实施处理。如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离学院、出国或病休、离退休等情况,影响项目的实施计划时,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研究力量,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计划执行情况分提前完成、按期完成、延期完成和中止四类。学院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规定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拨付和使用研究经费,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等的依据。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l、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实际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是否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以及阶段性成果的证明。项目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科技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的意见,所在单位审核属实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长批示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但无故将资助费用使用完的项目不得申请终止研究。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对项目负责人给与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作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撤项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未按计划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严重。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长期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不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变更研究内容。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7、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9、违法科学道德,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对于撤销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或追回研究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人应该认真总结,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的验收评议、鉴定、评奖,推广和专利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学院三级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系、部应对项目的实施负监督责任,并保证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学院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申报、落实、计划编制、监督实施、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中的所有上报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成果鉴定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都应纳入科技档案,上交学院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顺利或提前完成研究计划,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在申请下年度计划时,予以优先推荐。对于未完成研究计划,又无充分理由者,暂停受理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