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自主创新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旨在推动自主研发或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全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建立起支撑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评价标准,负责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论证工作;审定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申报。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已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和受过相关处罚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程序:
1.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单位独立或者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书;
(2)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等)。
2.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按时报送。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创新性强、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较为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资质文件);
3.市场前景好、产品的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县财政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的转化资金。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等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按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考核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了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在上述方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并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的;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转化资金的;或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拒不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监督检查的,将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