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以及《河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阳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安阳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经费)引导和支持的,由市科技局编制并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安阳市科技计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与项目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计划及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与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处理与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关受委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获得相关报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安阳市科技计划体系中以市科技经费投入引导和支持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创新能力与平台建设计划、科技人才发展计划等;
(二)根据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而新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
第五条 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制定、实施和管理计划与项目必须依法进行;
(二)目标原则。围绕安阳市科技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总体目标进行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
(三)高效原则。简化管理程序,加强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计划与项目管理的绩效,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
(四)公开原则。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
(一)全过程管理制度。项目实施的过程包括: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审查、评估、立项,计划编制、下达,项目合同签订、经费拨付,项目实施、调查和中期评估,项目结题验收等环节。
(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受理项目。
(三)计划经费零基预算制度。在编制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时,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项目专题,提出各类计划经费的安排预算。
(四)专家咨询制度。对项目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决策、评价实行专家评估,征询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
(五)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推荐)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
(六)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科技计划组成
第七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创新能力与平台建设计划、科技人才发展计划五大类别构成。
(一)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通过全社会科技资源集成,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并加快实现产业化。
(二)研究与开发计划:由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组成。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
(四)创新能力与平台建设计划:支持范围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专利工作等。其中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五)科技人才发展计划: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资金项目、星火人才培训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组成。
(六)各类科技计划所支持项目,根据资金支持强度,又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九条 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市科技局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商市财政局后,提请市科技局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实行征集制度。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等,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方式以网上申报为主,部分专项实行书面申报,逐步全面实行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受理等。
(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申请者编制项目申报书,网上或书面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内容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安阳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软科学计划项目可以个人名义申报)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具有与申请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原则上申请经费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为:大专院校、事业性单位不低于1:1,企业单位不低于1:3;
(八)符合各计划类别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以往年度曾经立项并实施,且无任何实质性变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计划编制与下达、分类别进行项目评审(估)、确定资助意见、立项批复等。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业务科按照项目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专题项目的要求,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能力、项目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考察,并对项目进行筛选、推荐立项项目。
(二)计划编制与下达。市科技局计划部门对项目初审、推荐结果进行汇总,编制立项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局办公会审定通过,编制印发年度大计划。
(三)项目评审(估)。按照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对拟资助的推荐项目从预期成果价值、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和融资方案的可能性、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以及项目前期的准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估)、论证。
(四)市科技局计划部门会同各业务科室在评审(估)的基础上,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局办公会审定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文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估)可采取集中评审(估)、现场评审(估)、网上评审(估)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各计划类别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资助项目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计划拨付市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4、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5、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年度考核、项目调查、检查等工作;
6、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书的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提供项目评估、结题所需的有关材料;
5、按项目计划及时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每年度进行调查和中期评估。项目评估采取项目调查、项目抽查、现场评估和委托评估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各类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评估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中期评估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为通过中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调查和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中止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在实施期限到达后应当结题验收。项目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市科技局批复后组织结题验收。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结题,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结题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考核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行业专家、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结题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投入完成情况;
(三)预期成果的实现情况;
(四)科技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情况;
(五)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结题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及项目预期成果实现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及涉及项目经费投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涉及科技经费合理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成果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九)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
(十)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局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预审、审核机制,对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项目中拥有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产出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具备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控制政府财政投入风险,可对重大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
第三十五条 用科技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经费的拨付、管理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止、撤销项目和结题验收未通过项目形成的科技经费节余及相关资产的处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信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推介人等项目相关主体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绩效考核,具体按照《安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按计划结题合格,有良好信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信用评级较差的给予公开通报,收回拨付的经费,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接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等对项目的评审(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资格。评估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取消其参与评估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阳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安科〔2000〕7号)、《安阳市科委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框架方案(试行)>的通知》(安科〔2001〕31号)、《安阳市科委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框架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科〔2001〕
5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