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安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安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安阳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市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我市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学著作等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人员或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学著作等项目类别。
第九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 授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二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授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市外科技人员或组织:
(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各评审奖励一次。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不超过5个,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控制在7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10%。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各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选,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人选、获奖单位、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获奖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优先申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荣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额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每项分别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经费,由市科技局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意见,进行专项申请解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安政[2005]41号)和2008年6月10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安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安政文[2008]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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