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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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 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 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 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 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 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1]142 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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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 第二条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按普通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1、普通项目是为支持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鼓励探索、培育萌芽的项目。 2、重点项目是支持为解决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的项目,重点培养取得初步成果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 3、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已有一定工作基础,产业化前景明朗,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的重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重大引进项目中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中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项目。旨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重大项目按照《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保证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 2、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其辖区内其他单位的项目申报; 3、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五条 申请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充分体现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工作基础; 3、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相关领域科技实力的提高和优秀人才的培养; 4、能够保证项目实施中必要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申请项目单位须填写《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省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立项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跨年度实施的,不再重复申报、评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经费拨付和普通项目结项考核、重点项目评估或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普通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填写和回收,并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填报和回收,并负责组织调度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原申报渠道和方式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其他合同方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1、技术变化,即由于国内外技术取得进展及技术发展趋势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2、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即由于协作单位拖延加工、检验、测试以及依托工程拖延甚至取消而致使协作关系破裂而取消协作关系的; 3、技术骨干变动,由于项目组技术骨干调离或较长时间脱离项目活动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4、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5、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改变,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6、立题不当,即由于指标过高、技术不成熟、技术力量不足等,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付经费外,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保留追回所余经费的权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技攻关项目年度经费计划;重点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全部拨付,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可通过评估后分年度拨付。 第十七条 按照年度经费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的项目经费,承担单位填写《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单》(一式两份)送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其它项目经费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负责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须按照科技经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总结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编写总结材料,普通项目编写结项报告,重点项目填写《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应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以及其它参考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负责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验收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2)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 (3)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全省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交叉和综合的科学。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理论、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省、市、县、部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可能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编制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指令性计划项目,省在经费上给予资助;指导性计划项目,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省直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业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行业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1、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3、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4、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调查了解各级决策管理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的需求,结合已有的软科学研究基础,统一运筹,确定当年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和研究领域,发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
第八条 申请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项目指南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根据决策、管理和软科学研究工作发展的需要,填写《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四份)。
申请国家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申请,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推荐上报。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能力等。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和经费,重大软科学项目实行招标。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调研费、专家咨询费、技术论证费、资料费、计算机运算费,研究资料印刷费及直接为研究服务的其它费用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本建设计划等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当年未用完的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帐面数字,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规定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报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结项证书,必要时进行验收或鉴定。项目通过鉴定或获得奖励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鉴定结果或奖励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未使用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2)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科技项目经费应当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五条 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 完善省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评审制度。在预算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择优支持。
第七条 完善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八条 提高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对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及经费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
第九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项目经费监督评价体系,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条 建立统一的省科技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编报审批、预算执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强化跟踪问效管理,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编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省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支持对象;
(二)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并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
(四)符合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省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一般应具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科技经费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的省科技计划立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财政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省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省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三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省财政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其自筹经费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 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列支。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并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渠道: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均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省直部门及市、县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审依托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
一上: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
一下: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及预算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确定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支持额度对预算进行调整(单位自筹及匹配资金不得减少),上报项目预算书。
二下:省财政会同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书和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下达通知是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原申报渠道下达和拨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项目立项时给予前期支持;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中期检查评估情况安排中间补助经费;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及时将项目经费下达情况告知项目负责人,并按承诺落实配套和自筹经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健全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对财政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等其他经费应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执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并按规定及时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层层转拨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利用项目经费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将间接费用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调整,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负责人、实施期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原申报程序报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经费决算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口径相一致,全面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在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三月底前分别报送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决算报告中反映。
项目完成并结项或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送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科技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中期财务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完善项目结项和验收制度。所有省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三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一般项目完成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结项审批,重大项目和招标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或委托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经费结余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严肃查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对项目经费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和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年度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在规定期限申请项目结项或验收的,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并予以通报。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外,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自主创新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旨在推动自主研发或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全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建立起支撑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评价标准,负责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论证工作;审定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申报。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已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和受过相关处罚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程序:
1.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单位独立或者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书;
(2)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等)。
2.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按时报送。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创新性强、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较为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资质文件);
3.市场前景好、产品的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县财政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的转化资金。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等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按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考核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了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在上述方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并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的;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转化资金的;或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拒不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监督检查的,将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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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省作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省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得超过35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豫政〔1986〕58号)同时废止。 |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技〔2013〕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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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加大“人才强校”工程建设力度,共同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新人才计划”)。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的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技和人才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旨在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围绕重大项目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成立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支持规划、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创新人才计划自2013年起到2020止,按年度分步实施。 第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和本计划支持的,本计划不再继续支持。 第七条 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科技人员队伍规模、综合科技水平和计划日常管理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印发申报通知,分年度分领域开展计划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遴选,一般应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作风公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人才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评议入选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 3.研究创新人才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网络评审、集中评议、投票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等。 第十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网络评审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按学科领域对应原则匹配项目组和专家组,每个项目安排3-5名网评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开展网上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网评的基础上,通过质疑、集中评议等程序,按照规定的资助数量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集中评议、投票评选阶段,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领导小组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限为2-3年。支持强度原则上为每人60万元,由省财政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省财政资助经费依据申报领域差异,按每人20万和3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支持。资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分年度拨付,并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对于匹配经费不能落实的高校,省财政不予支持,同时取消其下年度计划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省教育厅将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访问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10名左右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设施、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入选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计划验收依据之一。入选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于 11 月 30 日前 向评审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四条 在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入选者要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入选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开支,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审查项目决算。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算执行及监督检查等,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在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作为第一单位标注“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Program for Scie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Talents in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ASTIT”)。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入选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入选者,由领导小组决定撤销资助。 第二十八条 因故终止资助的,入选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19日 发布的《“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外〔2007〕8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豫教社政〔2004〕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
第三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设立规划项目(重点规划项目、一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必要时可安排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著作一般为2年。重点规划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五条 申请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重点规划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青年项目的申请者以及课题组成员年龄限40岁(含40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以下;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4、每个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未完成往年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已获得国家社科规划、教育部社科规划、省社科规划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3份;
2、报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和回避制度。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评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九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厅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由教育厅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规划项目和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原则上由各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负责。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者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省教育厅、承担任务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并同时向我厅提交以下材料:
1、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2、结项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3、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打印件、专家鉴定意见原件或采用部门证明原件各1份。
4、结项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均需经过3名以上专家鉴定。结项形式为著作、论文的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可不进行专家鉴定。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需经3名以上专家(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鉴定。被有关党政部门采用的,可不进行专家鉴定。
5、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结项材料严格审验。审验内容: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以上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后,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要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
经审核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发至课题组成员每人1本。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不能按时结项(含逾期没有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项目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条 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管理办法(暂行)(教社科〔2013〕6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重点项目、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为 2年,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前30天,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第五条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⑴重点项目: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课题组成员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其中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厅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同时,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 ⑵ 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或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厅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未出版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已出版的可直接提交原件。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装订成册。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正文一律用4号宋体字,要将研究报告与相关阶段性成果、采纳证明原件装订成册。 以上最终成果须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加装封面、目录,后附项目申报时的《申请评审书》复印件;封面应填写项目名称等信息,封面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最终成果按要求装订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的份数为:重点项目成果一式4套(其中3套应作匿名处理,即不得在成果中显示项目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成果1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简称《结项审批书》,下同)2份,连同最终成果材料、相关成果原件及复印件(1套)和《申请评审书》(1份),装入档案袋,报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符合条件者,可免于鉴定;其他均需经过鉴定。免于鉴定和鉴定等级为合格及其以上者予以结项。 第九条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重点项目最终成果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由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负责组织;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最终成果一般采用通讯鉴定,由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议鉴定专家由河南省教育厅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通讯鉴定应聘请3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至少2位专家不得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5年内不再聘任其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成果以著作的形式已经出版; 2.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成果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以正式文件为准); 4.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5.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2份),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3套最终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 免于鉴定的成果,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第1、2、3、4条之一者,鉴定等级定为“优秀”;符合上述第5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格”。 第四章 结 项 第十六条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结项以鉴定结项的形式完成,符合免于鉴定条件或鉴定通过的项目可予以结项。 第十七条 结项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照《申请评审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3.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核项目鉴定是否通过; 4.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结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对鉴定和结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同时申请、组织项目鉴定事宜。 2.河南省教育厅依据专家鉴定意见,计算出每个项目成果的平均分数,最终确定鉴定等级。 3.河南省教育厅定期将鉴定结项结论予以公布。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发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六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连续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河南省教育厅进行通报批评,由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河南省教育厅在收到鉴定材料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负责解释。 |